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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是巡行制度發(fā)展的一個重要時期。如果說漢代地方監(jiān)察巡行的刺史制度是非常顯著的時代特征和制度創(chuàng)新的話,那么隋唐時期的中央對地方的巡察制度安排,則是其令人矚目的創(chuàng)制。
先說隋朝。隋朝承先啟后,既沿襲了此前的中央御史臺制度和地方巡行的刺史制度,又為唐朝的中央十道巡按制度的創(chuàng)設作了實踐上的準備。隋朝的監(jiān)察巡行機構主要是御史臺、司隸臺和謁者臺,合稱為“三臺”,為唐朝臺院、殿院、察院三院制的創(chuàng)立提供了雛形。
御史臺的長官為御史大夫,次官為治書侍御史、屬官有侍御史、殿內侍御史、監(jiān)察御史。御史們職掌糾察彈劾。隋以前御史臺隸屬宮禁,直接受皇帝領導或臨時差譴,隋煬帝大業(yè)年間,“罷御史入直禁中之制”,御史臺成為相對獨立的中央專職監(jiān)察機構,使御史從天子監(jiān)察官轉變?yōu)閲冶O(jiān)察官。
謁者臺的職掌是奉詔出使,慰撫勞問,并持節(jié)察按,遇有冤獄則受而奏之,長官為謁者大夫。司隸臺職掌巡察京畿內外,長官為司隸大夫,副職為司隸從事。司隸臺置司隸刺史,負責分部巡察、監(jiān)察京畿、東都及郡縣官吏。隋朝將漢魏以來的分巡地方的巡查官司隸大夫和刺史合二為一,設司隸刺史,其職責是“激濁揚清”,有權罷免貪黷的郡守,上報有功的地方官事跡,加以旌勉。刺史在地方沒有固定的治所,每年定期巡察地方,二月乘軺車巡察郡縣,十月返京述職?!端鍟分兴浀睦畹吗垶樗倦`從事,“每巡四方,理雪冤枉,褒揚孝悌”;房彥謙為司隸刺史,“凡所薦舉,皆人倫表式。其有彈射,當之者曾無怨言”。
隋朝的地方州縣沒有設類似漢代督郵之類的監(jiān)察機關。除了司隸刺史等巡行官按時巡行地方外,根據(jù)情況需要,中央臨時選派御史、謁者或委任其他政府官員按道巡察,這些臨時派出的巡行大使代表皇帝出巡地方,往往有非常明確具體的目的性,任期不長,權力很大。完成任務后歸朝向相關部門或直接向皇帝匯報。
再來說唐朝。唐承隋制,并有發(fā)展。中央最高監(jiān)察機構是御史臺,下設臺、殿、察三院,臺院受皇帝直接指派、糾舉百官、參與審判,在中央形成對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的監(jiān)察制度。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州縣”、主管地方官吏監(jiān)察。唐中宗神龍二年始創(chuàng)“十道巡按”的經常性地方巡視制度,即在全國置十道巡察區(qū),每道設員兩名,由左右臺及五品以上官員擔任,每兩年輪替一次。但該制度存廢不定,名稱也時有改動。唐玄宗開元時,正式將之固定和規(guī)范下來,全國分為十五道巡察區(qū),每區(qū)設一名采訪使為長官(中宗時稱巡察使或按察使,玄宗時采訪使,后來又有稱觀察使)。
還值得一提的是,唐朝監(jiān)察巡行體系中,除了御史、按察使、觀察使、黜陟使巡行政務,懲貪罰佞,激濁揚清外,還有專門督察財政稅收金融流通等經濟政務的租庸使、稅錢使、鑄錢使等。唐開元前,這些財政監(jiān)察的事情由尚書省來管理,開元以后,則根據(jù)需要,既有常設的專項巡察使,也有臨時設置名目的巡察使,如轉運使、租庸使、鹽鐵使、度支鹽鐵轉運使、常平鑄錢鹽鐵使等,隨事立名,沿革不一。
唐朝的御史臺通過對稅收、倉庫、鑄錢、鹽鐵等專項事務的巡行監(jiān)督,對官吏的經濟犯罪進行察訪和彈劾,非常有效地加強了對國家財政監(jiān)察,保證了唐朝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
御史臺官員在皇帝直接領導下,專門負責全國范圍內的巡視監(jiān)察工作,監(jiān)察御史出巡的時間是不固定的,遇大事方出巡,具有欽差大臣的性質。唐代十道或十五道巡按使在各自的監(jiān)察區(qū)內行使巡察職權,于各道設立治所,實行定期的巡察制度。這些巡行的御史或巡按使們巡察的方式,既有明察也有暗訪,明察的效果是“地動山搖”,以震懾貪慝;暗訪則潛于“人間聽察細事”,以了解民情。至此,唐朝建立了從中央到地方、分工明確、制度完備的古代巡視制度,成為后世效仿典范,此后歷代相沿,久盛不衰。
為了使巡行監(jiān)察做到有法可依,隋唐兩朝都出臺了地方巡行監(jiān)察的法規(guī)。隋朝的“六察”是:一察品官以上理政能不;二察官人貪殘害政;三察豪強奸猾,侵害下人,及田宅逾制,官司不能禁止者;四察水旱蟲災,不以實言,枉征賦役,及無災妄蠲免者;五察部內賊盜,不能窮逐,隱而不申者;六察德行孝悌,茂才異行,隱不貢者。與隋朝一樣,唐朝也出臺了《巡察六條》:“其一察官人善惡;其二察戶口流散,籍賬隱沒,賦役不均;其三察農桑不勤,倉庫減耗;其四察妖猾盜賊,不事生產,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異等;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縱暴,貧弱冤苦不能自申者”。隋唐的巡察六條較之于漢代的巡行“六問”的內容有所擴大,把地方治理所涉及的吏治、民生、戶口、賦役、庫存、治安等各方面的情況都兼顧到了。唐朝為了防止巡行官有侵擾地方的行為,還特別規(guī)定巡察官及其隨從人員在所巡察地方不得久停,停留時間最長為三個工作日,違者將受到懲罰。這樣的規(guī)定對確保巡視隊伍的廉潔性十分有利。因此,有學者稱,唐朝監(jiān)察制度在唐朝國家政治生活中發(fā)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是建筑在國家政權機構領域內的“萬里長城”。(國瑞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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