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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從總體要求、機構設置、監(jiān)督職能、工作關系、管理保障、組織領導等六個方面,提出了加強派駐機構建設的總體思路和要求。按照全面派駐、分類設置、職能明確、權責一致的原則,由紀委設立派駐紀檢組,實現對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監(jiān)督全覆蓋。然而,在派駐機構改革過程中,許多同志特別是基層同志對派駐機構在案件查處權限方面還存在一定認識誤區(qū),有必要加以厘清。
駐在部門是否具有黨紀案件立案審查權
模糊認識:有同志認為派駐機構的人財物都收歸紀委了,以后駐在部門對本單位黨員的違紀問題就不能立案審查了,黨員違紀問題直接移送給派駐機構處理即可。
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對駐在部門黨員的違紀問題,派駐機構具有立案審查權限,這個是沒有爭議的。但是駐在部門是否具有對本單位黨員違紀問題的立案審查權,許多同志仍模糊不清。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對黨員的違紀問題,實行分級立案……其他黨員干部違犯黨紀的問題,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紀委或紀工委、紀檢組決定立案,在決定立案前應征求同級黨委或黨工委、黨組的意見。未設立紀委或紀工委、紀檢組的,由相應的黨委或黨工委、黨組決定立案?!薄吨袊伯a黨紀律檢查機關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規(guī)則(試行)》第六條也規(guī)定:“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以及同級黨委下屬的各級黨組織的違紀問題;未設立紀委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p>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對于黨員的違紀問題,仍然是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或黨員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立案。對于屬于單位機關黨委管理的黨員的違紀行為,一般應按照黨員管理權限,由駐在部門內設的機關紀委立案審查。未設立機關紀委的,可以由機關黨委或黨工委、黨組決定立案審查。
因此,駐在單位的黨員違紀行為,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或黨員管理權限,判斷該違紀黨員是否屬于本單位的管理對象,再決定是否應當移送派駐機構查處。當然,在必要時,派駐機構可以直接審查其管理權限范圍內的黨員違紀案件。例如,省級紀委派駐機構在必要時可以直接審查科級及以下黨員干部違犯黨紀的案件。
派駐機構是否具有紀律處分權
模糊認識:有同志認為派駐機構既然有立案審查權,當然也具有紀律處分權限,對于違紀行為的立案審查和紀律處分應當由派駐機構一并進行。
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立案審查權和紀律處分權是兩種不同的權限,分別來自于《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八章“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第七章“黨的紀律”中相關條款的授權。
具有立案審查權并不意味著必然具備紀律處分權?!吨袊伯a黨章程》第四十條規(guī)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黨員紀律處分的基本程序。
對于派駐機構來講,在完成審查和審理工作后,應當首先由派駐機構會議討論提出對違紀黨員的處理建議,再向駐在部門機關黨委(紀委)提出黨紀處理建議,并移送有關案件材料。此后,應按照黨章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需要召開支部大會會議討論對黨員的處分決定,并征求駐在部門黨委(黨組)的意見。其中,對于黨的關系隸屬于機關工委的,還應當以駐在部門機關黨委名義報機關紀工委審批,待收到機關紀工委的批復后,由駐在部門機關黨委(紀委)下達黨紀處分決定;對于不需要履行審批程序的,待征求意見后即可由駐在部門機關黨委(紀委)下達黨紀處分決定。
根據黨章的有關規(guī)定,黨的紀律處分權是由處分決定權與批準權兩部分組成,其中處分決定權直接來自于黨章授權,而批準權來自于黨員隸屬管理權和干部管理權。一般情況下,黨紀處分由一級黨組織決定后,需要再經過有關黨組織批準后才能生效;當然也存在決定權和批準權相統(tǒng)一的情況,即由一級黨組織直接作出處分決定而不需要再經過批準程序。例如,某市紀委查處該市某副處級干部,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這里的處分決定權在市紀委,批準權在市委,即“市紀委決定并報市委批準”。
由此可見,派駐機構雖然不具有紀律處分權,但是有紀律處分建議權,可以就相關處分事項向處分決定機關提出建議。
(孫浩 作者單位:江蘇省鹽城市紀委案件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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