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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4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原主席項俊波受賄一案。
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項俊波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案件處理、貸款發(fā)放、資質審批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系人楊光(另案處理)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42萬余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項俊波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項俊波還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和江蘇省、常州市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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