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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監(jiān)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被調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繼續(xù)調查的,經省級以上監(jiān)察機關批準,應當繼續(xù)調查并作出結論。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監(jiān)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本條是關于被調查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規(guī)定。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人民群眾最痛恨腐敗現(xiàn)象。如果腐敗分子逃匿或者死亡,不沒收其違法所得,會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獲得感,也會嚴重影響黨和國家的形象。規(guī)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規(guī)范監(jiān)察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啟動被調查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的程序,保護國家和人民利益。
本條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即監(jiān)察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三個條件。
一是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這里的“貪污賄賂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則第八章規(guī)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罪和賄賂犯罪;“失職瀆職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guī)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
二是被調查人必須是逃匿且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或者被調查人死亡的。這里所說的“逃匿”是指被調查人在犯罪后,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跑、隱匿或躲藏的?!巴ň儭笔侵副O(jiān)察機關通令緝拿應當留置而在逃的被調查人歸案的一種調查措施。
三是經省級以上監(jiān)察機關批準繼續(xù)調查,并作出結論。對被調查人逃匿或者死亡的職務犯罪案件繼續(xù)調查的批準權限,在省級以上監(jiān)察機關。經過調查作出的結論,應當符合刑法第六十四條關于追繳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規(guī)定,即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兩個。一是本條與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的銜接問題。為嚴厲打擊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對犯罪所得及時采取追繳措施,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本條規(guī)定與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精神是一致的。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如果逃匿,調查就難以進行;即使調查比較順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就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但是,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屬于特別程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到案的情況下,可以對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定。
二是對被調查人“失蹤”的,應當如何進行認定和處理。參照2017年1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7〕1號)》第三條規(guī)定的精神,被調查人為逃避調查和刑事追究潛逃、隱匿的,應當認定為“逃匿”;被調查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也按照“逃匿”處理。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法規(guī)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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