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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索來源】
2018年1月,收到群眾來信舉報反映涇縣昌橋景山林場場長宋忠發(fā)利用職務便利,將景山林場造林補助款占為己有的問題后,涇縣紀委立即成立調查組,對該問題線索進行認真調查核實。
【情況調查】
經查,2013年12月至2017年8月,宋忠發(fā)利用代發(fā)退耕還林補助款的職務便利,先后5次將退耕還林補助款余款共計4055元占為己有,并用于個人生活開支。
【處理情況】
宋忠發(fā)身為中共黨員,利用職務便利,將退耕還林補助款余款占為己有,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2018年7月3日,經涇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宋忠發(fā)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違紀者說】
“感謝組織的教育和幫助,使我深刻認識到自己所犯錯誤的嚴重性及造成的不良影響,深感自責、倍感羞愧。我辜負了領導的關心和群眾的信任,沒有做到忠誠干凈擔當,實在不配為一名合格共產黨員。”宋忠發(fā)無比悔恨地說道。
【執(zhí)紀者說】
該案雖然涉案金額不大,但卻是一起典型農村集體“三資”領域違紀違法問題典型案例。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侵占,黨員干部千萬不能因“蠅頭”小利而迷失黨性、喪失原則,要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時刻繃緊廉潔自律之弦,保持手腳干凈,不占集體便宜、不貪不義之財,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凈凈做事。 (宣城市紀委監(jiān)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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