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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2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張越受賄案,對被告人張越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張越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張越當(dāng)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張越利用擔(dān)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廳黨委書記、河北省公安廳廳長、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wù)上的便利,為有關(guān)單位和個人在土地開發(fā)、工程承攬、案件處理及職務(wù)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guān)系人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69億余元。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越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張越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鑒于其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歸案后檢舉揭發(fā)他人重大犯罪問題,經(jīng)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大部分已退繳,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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