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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8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甘肅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虞海燕受賄案,對被告人虞海燕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虞海燕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6年,被告人虞海燕利用擔任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煉鋼廠廠長、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總經理、董事長、甘肅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甘肅省委常委、蘭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產品銷售、工程承攬、房地產開發(fā)及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李巖華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563萬余元。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虞海燕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虞海燕收受都建明賄賂款中部分系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虞海燕表示接受判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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