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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黃山市第三人民醫(yī)院副院長葉海濱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葉海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8萬元,追繳違法所得32.6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葉海濱在具體負責徽州區(qū)人民醫(yī)院國債改擴建項目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工程投標人謀取不正當競爭優(yōu)勢,為相關工程承建商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32.6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葉海濱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葉海濱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葉海濱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葉海濱在提起公訴前已退出全部贓款,當庭自愿認罪,且積極預繳罰金,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人葉海濱的上述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具有上述從寬處罰情節(jié)及適用緩刑的公訴、辯護意見,依法予以采納,遂作出如上判決。
被告人葉海濱表示服判,不上訴。(黃山市紀委監(jiān)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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