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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下午,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池州學院原黨委書記何根海涉嫌貪污、受賄一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何根海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二百二十余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5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間,被告人何根海利用擔任池州師范??茖W校黨委副書記、校長、池州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黨委書記等職務便利,使用虛開的發(fā)票套取課題經(jīng)費89余萬元占為己有。2004年春節(jié)至2014年7月期間,被告人何根海利用擔任池州師專黨委副書記、校長、池州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黨委書記的職便,多次收受他人現(xiàn)金、購物卡、煙酒卡等折合人民幣共計138余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根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使用虛開的發(fā)票套取課題經(jīng)費共計人民幣89余萬元占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何根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現(xiàn)金、購物卡、煙酒卡等折合人民幣共計138余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何根海犯數(shù)罪,應予并罰。何根海到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及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悔罪,故何根海所犯貪污犯罪構成自首,受賄犯罪構成坦白,依法對其所犯貪污罪、受賄罪均從輕處罰,對何根海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解、辯護意見予以支持。案發(fā)前后,何根海及其家人主動、積極退繳贓款,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對何根海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支持。綜上情節(ji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陳成 通訊員 任曉東 馬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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