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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上午,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安徽省衛(wèi)生廳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吳敦武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吳敦武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吳敦武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十萬元;對違法犯罪所得人民幣一百六十七萬七千零一十三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吳敦武,男,漢族,1953年8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廬江縣,大學文化。1997年10月至2002年1月任安徽省紀委紀檢監(jiān)察一室副主任,2002年1月至2007年4月任安徽省紀委執(zhí)法監(jiān)察一室副主任,2007年4月至2008年5月任安徽省紀委副廳級紀檢員,2008年5月任原安徽省衛(wèi)生廳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2013年9月到齡退休后留任至2013年底。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底,被告人吳敦武利用擔任省紀委紀檢監(jiān)察一室副主任、執(zhí)法監(jiān)察一室副主任、副廳級紀律檢查員、原省衛(wèi)生廳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索取他人財物,單獨或通過其妻子朱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在工程招投標、藥品銷售、子女工作、藥品提價、申訴處理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價值1517014元。并在其退休離職前后,利用擔任原衛(wèi)生廳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159999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敦武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517014元,數額巨大,其中索賄數額239944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退休離職后,利用原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59999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又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應當數罪并罰。吳敦武犯受賄罪,具有索賄情節(jié),應當從重處罰。其到案后能如實交代自己的受賄罪行,系坦白;如實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事實,系自首;在提起公訴之前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當庭自愿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案件回顧
2017年12月24日, 安徽省紀委發(fā)布消息:吳敦武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2018年4月27日, 安徽省紀委發(fā)布消息: 經安徽省委批準,安徽省紀委對吳敦武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安徽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吳敦武開除黨籍處分。
2018年6月15日,安徽省檢察院發(fā)布消息:吳敦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2018年7月27日,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吳敦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張冬梅 通訊員吳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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