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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上午,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許家貴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quán)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許家貴有期徒刑11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quán)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對許家貴已退還的贓款贓物予以沒收,其他違法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
圖為許家貴受審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許家貴利用其擔任徽商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資金擔保、公司管理、項目合作、職務提任等方面為有關單位及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現(xiàn)金、購物卡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33.47179萬元,其中284萬元至案發(fā)尚未取得。許家貴在擔任徽商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quán),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合計19億8000萬余元人民幣。
蕪湖中院審理認為,許家貴身為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quán)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且未能退出全部贓款贓物,其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許家貴身為國有公司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quán),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gòu)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quán)罪。許家貴受賄未遂284萬元部分,可以從輕處罰;許家貴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許家貴協(xié)助辦案機關追回部分贓款贓物,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許家貴犯濫用職權(quán)罪考慮其在多因一果的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圖為張皓受審
同日,蕪湖中院對徽商集團原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副總經(jīng)理張皓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quán)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張皓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quán)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
宣判后,許家貴、張皓均表示考慮后再決定是否上訴。(陳多潤 通訊員 張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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