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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下午,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宋志剛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徇私枉法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宋志剛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志剛利用擔任馬鞍山市金家莊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案件辦理、工作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2016年至2019年,退休后利用其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被告人宋志剛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23.0623萬元,其中索賄5.2萬元。被告人宋志剛還利用職務影響插手干預案件,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嚴重損害司法公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宋志剛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離職后利用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賄賂后,徇私枉法,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枉法裁判,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徇私枉法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宋志剛有索賄情節(jié),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宋志剛歸案后,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及利用影響力受賄的犯罪事實,退繳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宋志剛當庭表示考慮后再定是否上訴。(徐嬌嬌 通訊員 樊朝勇 商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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