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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4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張堅受賄案,對被告人張堅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張堅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張堅當(dāng)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jīng)審理查明:199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堅利用擔(dān)任湖北省監(jiān)獄管理局副局長、局長,湖北省司法廳副廳長、廳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等職務(wù)上的便利以及職權(quán)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工程承攬、人事調(diào)動、案件審理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179萬余元,其中2403萬余元尚未實際取得,屬犯罪未遂。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堅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yīng)依法懲處。鑒于張堅收受部分財物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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